在此,笔者就这个问题,从供应商或采购人拒签合同的原因、如何分别依法处理,以及今后实践中避免出现这种情形的措施建议三个角度进行探讨。
供应商中标(成交)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往往很复杂,有些是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漠,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,部分供应商甚至认为拒签合同也不是什么大问题,最多保证金不要了。也有一些中标(成交)供应商怕签合同,是有难言之隐。如处理不当,有可能对采购人、供应商及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害,同时也违背了《政府采购法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拒签合同的问题应高度重视,要认真分析原因和不良后果,并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相关规定,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,制定相应办法,采取相应措施,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,以减少这种现象发生。
供应商中标(成交)后不与采购人商谈合同,其原因主要有供应商自身、采购人方面和其他外部因素。比如,外部原因则多种多样,如产品停产、不可抗力等因素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章明确指出,政府采购合同适用《合同法》。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应当按照平等、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。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。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改变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或者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法的签订的情况,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。